地下工程的防水應以結構自防水為核心讀《建筑和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規范》(報批稿)有感
章偉晨:地下工程的防水應以結構自防水為核心讀《建筑和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規范》(報批稿)有感
地下工程的防水應以結構自防水為核心
一讀《通用規范》報批稿有感
章偉晨(中國硅酸鹽學會防水材料專業委員會)
一、《通用規范》中的邏輯問題:
《建筑與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規范 (報批稿)》(以下簡稱《通用規范》)4.2.1規定如下:
按照此規定,無論是幾級防水,都必須做一道柔性的外設防水層(防水卷材或涂料)。為什么會做這樣的規定呢?條文說明(送審稿) 當中是這樣解釋的:
這里的一小段文字,實際上講了兩方面的問題:
(1)技術層面:“混凝士接縫“變形適應性差”。從字面上理解,混凝士接縫即新老混凝士的交界處的施工縫、誘導縫等這些容易出現滲漏問題的關鍵節點。實際上,在各級防水規范中,都有專門的節點做法。在本規范中的表“4.2.4 明挖法地下工程結構接縫的防水構造”也對施工縫、變形縫、后澆帶、誘導縫的構造做出了專門的規定(具體做法是否合理不是本文討論的內容)。主體結構的防水構造+專項節點的防水構造,構成了完整的防水體系。表4.2.1標題為“主體結構的防水做法”,而以專項節點為原因,否定剛性防水作為單獨的主體結構的防水構造,在邏輯上是講不通的。(其實對于本規范中所謂剛性防水和柔性防水的分類,筆者認為也是有待商榷的,在此為了理解方便,仍然沿用這種說法。)
(2)市場層面:“市政工程的大體量極少采用單道網性防水的實際情況”這個理由就更說不通。實際上,恰恰是因為傳統的不合理的規范規定,才導致大體量的市政工程很少采用單道剛性防水的實際情況。而將這種不合理的現狀,作為排斥剛性防水的原因,同樣在邏輯上是講不通的。事實上,以水泥基滲透結晶型防水材料為例,在國內外都有眾多的成功案例,其中很多都是大體量的重點項目或地標性建筑,剛性防水在實際工程上的防水效果是毋庸置疑的。
《通用規范》作為國家最高級別的全文強制性規范,無論是限制一種材料還是推廣一種材料,限制一種做法還是推廣一種做法,都應該是及其嚴肅的事情,應有充足的理論依據和實踐依據。而這短短的幾十個字的解釋說明,其邏輯明顯無法支撐這個極其關鍵的條文規定,如果實施,除了能夠增加卷材和涂料的市場規模之外,看不出來和提升防水工程質量之間有什么必然的聯系,難免讓人產生排斥競爭,涉嫌壟斷的疑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