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筑結構 《建筑與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規范》2023年4月1日起實施,這幾點要注意!
現批準《建筑與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規范》為國家標準,編號為GB55030-2022,自2023年4月1日起實施。本規范為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,全部條文必須嚴格執行。現行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規定與本規范不一致的,以本規范的規定為準。同時廢止下列工程建設標準相關強制性條文:
一、《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》GB 50108-2008第3.1.4、3.2.1、3.2.2、4.1.22、4.1.26(1、2)、5.1.3條(款)。
二、《屋面工程質量驗收規范》GB 50207-2012第3.0.6、3.0.12、5.1.7、7.2.7條。
三、《地下防水工程質量驗收規范》GB 50208-2011第4.1.16、4.4.8、5.2.3、5.3.4、7.2.12條。
四、《屋面工程技術規范》GB 50345-2012第3.0.5、4.5.1、4.5.5、4.5.6、4.5.7、4.8.1、4.9.1、5.1.6條。
五、《坡屋面工程技術規范》GB 50693-2011第3.2.10、3.2.17、3.3.12、10.2.1條。
六、《金屬與石材幕墻工程技術規范》JGJ 133-2001第3.2.2、3.5.2、3.5.3、4.2.3、4.2.4、5.2.3、5.5.2、5.6.6、5.7.2、5.7.11、6.1.3、6.3.2、6.5.1、7.2.4、7.3.4、7.3.10條。
七、《種植屋面工程技術規程》JGJ 155-2013第3.2.3、5.1.7條。
八、《倒置式屋面工程技術規程》JGJ 230-2010第3.0.1、4.3.1、5.2.5、7.2.1條。
九、《采光頂與金屬屋面技術規程》JGJ 255-2012第3.1.6、4.6.4條。
十、《住宅室內防水工程技術規范》JGJ 298-2013第4.1.2、5.2.1、5.2.4、7.3.6條。
一:強制性,全文必須嚴格執行
1.0.2 建筑和市政工程防水必須執行本規范。
在工程建設規范領域表示程度的詞語有,必須、應、宜、可之分。其語氣嚴重程度是不同的。
必須:則表示很嚴格,非這樣做不可。反面詞為:嚴禁。
應:則表示嚴格,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。反面詞為,不應,不得
宜:則表示允許稍有選擇,在條件許可時首先這樣做的,反面詞為,不宜
可:則表示有選擇,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,采用“可”。
二:極度精簡的 防水原則
基本原則為“因地制宜、以防為主、防排結合、綜合治理”16個字的戰略方針。與征求意見稿相比,增加了“以防為主”四個字,這是有利于防水行業的四個字。
三、明確設計工作年限
在以往的規范、標準中,明確寫出防水層能用多久的并不多。防水工程國家的質保目前還是5年。規范明示,其工作年限如下圖所示:
地下工程防水設計工作年限直接與結構主體同壽命
屋面工程工作年限≥20年,讓人想起GB50693-2011《坡屋面工程技術規范》中的一級防水設計使用年限要求,拔高了標準。
坡屋面防水等級的使用年限規定
四、通用規范正式版本規定
五、金屬屋面選用高分子防水三兄弟,PVC、EPDM、TPO等外露型防水單層使用時,一級防水厚度不應小于1.8mm,二級防水厚度不應小于1.5mm。其要求與原有單層屋面防水規程相比,厚度增加,要求嚴格。
原單層屋面防水規程規定,高分子防水類,一級防水 厚度1.5mm,二級防水厚度1.8mm。
五、 剛柔相濟的爭奪總算調和了
規范4.2.1條之爭,其激烈程度已經讓全行業的吃瓜人士看的心驚膽戰的。這場剛柔相爭,最后得到了讓步和調和。
征求意見稿認為:防水砂漿及水泥滲透結晶型防水涂料不得單獨作為一道防水層使用。這句話引起來很大的“友邦驚詫”。
會做防水的和不做防水的,都沉默了。
然后部分熱愛防水的人士就在沉默中爆發了。撫卷觀看正式版本的4.2.1條,已經連夜刪除了“防水砂漿及水泥滲透結晶型防水涂料不得單獨作為一道防水層使用”這句話。砂漿老兄滲透結晶老兄都松了一口氣了。
怎么說呢,想起來GB50108《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》中的原則:“防、排、截、堵相結合,剛柔相濟,因地制宜,綜合治理”的原則。